題:
過海關時身上的現金
綠色概念
2005-01-29 20:57:49 UTC
過海關時.身上最多能帶多少的現金(旅行支票跟各類卡不算).
三 答案:
2005-01-29 23:02:34 UTC
旅客出入境每人攜帶之外幣、人民幣、新台幣及黃金之規定如下:

1. 外幣:超過等值美金$10,000元現金者,應報明海關登記;未經申報,依法沒入。

2. 人民幣: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各為六千元,超額攜帶者,依規定均應向海關申報,入境旅客可將超過部分,自行封存於海關,出境時准予攜出;至出境旅客雖申報,仍不准攜出。旅客如申報不實,其超過六千元部分,由海關沒入之。

3. 新台幣:60,000元為限。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,應在出入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,持憑查驗放行;超額部份未經核准,不准攜出入。

4. 旅客攜帶黃金出入境不予限制,但不論數量多寡,均必須向海關申報,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20,000元者,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,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

附註:攜帶超量黃金、外幣、人民幣及新台幣之出境旅客,應至出境海關服務檯辦理登記 ﹝服務檯電話:03-3982308、3983222﹞



2005-01-29 23:04:30 補充:

中央銀行規定每人每年可結匯五百萬美金,但每次不得超過一百萬美金。觀光旅遊以購買旅行支票最為方便,旅行支票面額分美金十元、二十元、五十元、一百元、五百元、一千元六種。購得旅行支票後,應立即在支票指定處(左上角或正面)簽名,下款空白時使用時再簽。切不可將上下款同時簽妥,因旅行支票上下款一經簽名即視同現金,如一旦遺失就無法掛失,為了預防旅行支票的遺失或被扒竊,事先最好能把支票號碼存根另外存放。遺失或被竊,應立即向各地支票發票的銀行提出申報掛失並要求補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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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10-14 07:12:43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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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6-25 00:51:39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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