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普通護照須知(你也可以交由旅行社代辦,會多收一些手續費)或是親自到外交部辦理地址: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-2號3~5F 電話: (02)2343-2888
一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
申請表下載 http://www.boca.gov.tw/form/index.htm
二 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請將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,以便登錄)。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,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。
三 繳交照片兩張(6個月內拍攝之2吋光面、白色背景、脫帽、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,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2.5公分或超過3公分,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),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
四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。
五 男子自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40歲當年12月31日止(年次算)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、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,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)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。(請參閱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)
六 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。
七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,並繳交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。
八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
九 護照規費新台幣1200元(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,並保留收據,以憑領取護照)
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1年者,始可申請換照。
二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(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,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。
三 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﹕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。
四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,中午不休息
五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現行作業,護照申請及換發一般案件於受理後4個工作天後核發,護照遺失補發一般案件於受理後5個工作天後核發。對於前述申辦護照案件要求速件處理者,應加收速件處理費,其費額如下:
提前1個工作日製發者,加收新台幣300元;提前未滿1個工作日者,以1個 工作日計。
提前2個工作日製發者,加收新台幣600元。
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者,加收新台幣1000元。
已申請護照,事後要求提前或再提前製發並經本局或分支機構同意者,應另行繳交新台幣1000元之速件處理費。